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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0萬人獲刑 醉駕入罪門檻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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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醉駕入刑”相關話題再引關注。


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皮劍龍擬向大會提交《關於修改“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適當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提案》,建議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由現行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導致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生緊迫現實危險的”。

這一提案認為,醉駕入刑未能有效實現防范和減少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立法初衷,還因此制造和引發了潛在矛盾的社會對立面,應適度提高醉駕入刑標准,進一步降低醉駕實刑率,提高緩刑適用率。對此,公眾的看法並不一致。


取消醉駕入刑,還不是時候

事實上,在去年的全國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就提出,每年因為醉駕獲刑的人數有30萬多人,醉駕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後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關於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

客觀地說,醉駕入刑的治理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實效。據公安部數據顯示,2011年至2021年,全國機動車增加了1.81億輛、駕駛人增加了2.59億人,年均增加1800 萬輛、2600 萬人。而同期因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相比醉駕入刑前十年(即2001—2010 年),反而減少了兩萬余起。

2022年兩高報告數據顯示:2021年被提起公訴的危險駕駛罪35.0852萬人,其中主要是醉駕案件,比2021年顯著減少。設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證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目前來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被公眾廣泛接受的理念與共識。

另一方面,雖然醉駕案件的整體數量位居前列,但在個別地方已經出現發案總量下降的趨勢。據公安部2020年數據顯示,當年全國范圍內的醉駕案件年度總量雖超過 30 萬起,但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的2011年減少70%以上。這也表明,全國范圍內的醉駕犯罪率在十年間已經實現了大幅下降。

還需注意的是,就法律秩序的建構而言,醉駕入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增強社會的整體安全感。一般而言,醉駕者在日常交通運行中因為其“醉”往往容易處於“強勢地位”,無辜的行人的生命安全就會受到威脅,倘若立法在此時未能向處於弱勢的群體予以傾斜,會有損公平與正義,甚至激化社會矛盾。


總而言之,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用《刑法》規制醉駕行為適應了現階段社會發展需要,有利於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至少在目前,取消醉駕入刑還不是時候。

提高入刑門檻就一定要修改《刑法》嗎?

但是,醉駕入刑後帶來的高額社會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相關數據表明,自2019年以來,醉駕已成為刑事追訴的第一大犯罪類型,接近占刑事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數量遠超盜竊罪。因此,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確實耗費了巨大的司法資源。


由於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只有6個月拘役刑,屬於最輕罪,這就造成了辦案時容易出現“案多人少”的問題。與此同時,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每年給近30萬人貼上“犯罪標簽”,無疑進一步增加了社會治理的難度,容易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從這個層面考慮,適當地提高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門檻,確實有利於降低犯罪率,節約司法資源。

問題是怎麼改呢?明確性是規定犯罪成立條件的基本要求。皮劍龍委員提案中的建議是,將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導致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生緊迫現實危險”,但是該建言中的“不能安全行駛”“產生緊迫現實危險”等都是模糊不定的語言表達,實踐中難以操作,就很難被立法機關采納。

事實上,對於超過醉駕標准但情節較輕的醉駕犯罪案件,各地司法機關都在從輕處理,很多地方甚至對醉酒程度遠高於醉駕犯罪標准的案件都做了不起訴處理。只不過全國還沒有出台統一且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從輕處罰標准。

那麼,制定這個標准是不是需要修改刑法條文中“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筆者認為未必需要,可以把這個標准繼續留給司法解釋來規定,這反而有利於解決這個問題。畢竟,動輒修改我國《刑法》動作太大。因此,完全可以讓“醉酒駕駛機動車”(就構成犯罪)的規定繼續因其簡略的表達發揮威懾力。

規范醉駕行為的“出罪通道”

如果說醉駕入刑暫時不會被取消,也不更改《刑法》,那麼要降低辦案的司法成本還有沒有其他路徑?目前來看,完全可以從不斷完善、規范醉駕行為的“出罪通道”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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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3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1 游客 [信.親.文.梁] 2023-03-03 09:56
    這個委員提案是壞人提案,應將其弄到塔克拉瑪幹沙漠去終身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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